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是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之间联系交流的组织形式。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徳风尚;继承集美大学的优良传统,弘扬嘉庚精神,秉承“诚毅”校训;广泛联络和凝聚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加强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与母校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社会、服务学校、服务广大校友,共同为母校事业发展以及校友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要业务:
(一) 联络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的校友,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经济繁荣,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和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的自身发展贡献力量;
(二)加强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之间的联系,増强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的凝聚力,开展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之间及校友与学校之间的文化学术交流和各类联谊活动;
(三)收集整理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信息,编辑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通讯录,及时与母校沟通,汇报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的业绩等;
(四)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向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通报母校建设发展动态;
(五)本会接受集美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本会地址设在集美区银江路183号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邮箱:heec_jmu@163.com。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工作学习生活的,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皆可成为本会成员;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对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以及愿意资助或赞助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会开展联谊活动的,经本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学院、会长、副会长推荐或者校友自荐、校友推荐,理事任期4年,可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理事会职责:
(一)对外代表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和联谊活动;
(二)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三)解释和修改本章程;
(四)决定会员、名誉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另可根据需要聘顾问若干人。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索质好;
(二)在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集美大学校友总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集美大学校友总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最高负责人。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领导开展各项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议上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等。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组织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联谊工作计划和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设置的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组织开展各类联谊活动;
(四)做好母校校友总会与本会的联络和交流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采取自愿交纳方式,多者不限,鼓励多交;
(二)校友的捐赠;
(三)其它单位或个人的赞助、捐赠;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由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财务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年度经费收支情况要公开,接受广大校友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五章 本会工作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以上联谊活动,活动具体地点、时间、及形式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校友交流平台”,建立校友微信群或者 QQ 群,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互通信息,互相交流沟通,挖掘会员潜力,发挥会员的能动积极性,协调解决本会会员或名誉会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集美大学校友总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集美大学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集美大学校友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集美大学校友总会办理终止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集美大学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会与集美大学校友总会、海内外各地兄弟校友会建立密切工作联系,在集美大学校友总会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19日集美大学港口与海岸工程学院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集美大学校友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